丹麦同性婚姻概述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2012年6月7日丹麦国会投票通过同性婚姻法案,该法案于6月12日得到御准,并于6月15日生效。丹麦成为全球第11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1][2][3]此法案并不涵盖格陵兰(格陵兰议会已于2015年通过同性婚姻法案,同年10月1日生效)及法罗群岛。在此之前,丹麦只承认同性注册伴侣关系。 欧洲有关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结合 有限国内承认(同居) 有限国外承认(居留权) 不承认 宪法限定婚姻为异性夫妇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决议。 查论编
2012年6月7日丹麦国会投票通过同性婚姻法案,该法案于6月12日得到御准,并于6月15日生效。丹麦成为全球第11个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1][2][3]此法案并不涵盖格陵兰(格陵兰议会已于2015年通过同性婚姻法案,同年10月1日生效)及法罗群岛。在此之前,丹麦只承认同性注册伴侣关系。 欧洲有关同性伴侣关系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结合 有限国内承认(同居) 有限国外承认(居留权) 不承认 宪法限定婚姻为异性夫妇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决议。 查论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