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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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英语:reverse onus、德语:Beweislastumkehr),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常不利于受损害当事人所设置之特殊法律救济方法,以倒转程序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实体法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做出特殊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是一例,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让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以达到消费者保护[2]。
此条目论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7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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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通常是原告)负担的举证责任,由于某种事由(通常是法律规定或是法院实务创设类型),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在一般证据规则中,“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而举证责任的倒置则是这一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