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权宪法
孫中山憲政理論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五权宪法,亦即五院制,由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创立的宪制理论,基于三民主义理论,被中国国民党采纳,后成为《中华民国宪法》的重要参考。和世界主流三权分立宪法(行政、立法、司法)相较,其将西方学说之行政权析出“考试权”、立法权析出“监察权”(又称“弹劾权”),而型成“五权分立”。另外,孙中山之学说中,各权力机关皆为政府之一部分,五权分工合作(五权共治)受国民之监督;此亦与西方观点以行政机关(内阁)为政府,三权互相监督与制衡之体制有所差异。
世界宪法学家Albert P. Blaustein认为,许多现代宪法在有意无意间追随《中华民国宪法》的设计,设立相对映的独立机关,如公务员叙用委员会(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主计审计长(Comptroller and Auditor General)、行政监督察(Ombudsman)等等,但这些独立机构是在设在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之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