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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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是中华民国1990年公布施行,历经多次修正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一条为:“为防止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之感染、蔓延及维护国民健康,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未规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规定。”其中规定,中央主管机关为行政院卫生署,地方主管机关为县(市)政府。于2007年7月11日更名为《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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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HIV Infection Control and Patient Rights Protection 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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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感染者保障条例 |
施行日期 | 1990年12月20日 |
修正次数 | 7 |
最新修正 | 2015年2月4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卫生福利部 |
目 | 疾病管制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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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与《后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条例》立法宗旨之差异是:前者不仅为防制疾病之感染,并着重于保障感染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