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恨犯罪
犯罪模式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仇恨犯罪(英语:Hate crime)或偏见动机型犯罪(英语:bias-motivated crime),指的是由针对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歧视性或偏见性犯罪行为。该罪行的提出是一种基于保护特定少数群体的意识形态或政治理念,由于现实中多数人群或者声称代表多数群体的组织或个人可能会针对与其不同种族、民族、国籍、户籍、语言、宗教、性别、性取向、身心障碍、年龄、性别特质、政治立场、资产状况、学历等等因素,而触发羞辱、攻击、霸凌甚至是谋杀等罪行的犯罪动机。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09年5月14日) |
与一般类型的罪行不同的是,仇恨罪行的适用性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是否包括针对特定群体的定向攻击,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将仇恨言论也定义为犯罪。因此引发了对言论自由和仇恨言论关系的争议。这样的争议从讨论到具体法律法规的诞生和实施过程中都一直存在。在德国,仇恨言论与仇恨犯罪皆属刑法所禁止对象,无论是“偏见动机”的“言论”或“行为”皆受到极大限制;而美国法对于“偏见动机”原则上则仅处罚其所生“行为”,而不处罚“言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