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梅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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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梅志(1911年—?年),号默志。热河省丰宁县人。民国37年(1948年)在热河省选区当选第一届立法委员,后热河省高等法院判决何梅志未于期限前辞职,当选立委无效[1]
- “热河省原选出何梅志、李慧民2名妇女立委。李慧民控告何梅志当选立委无效,因为:1.何为热河省立女子中学校长,直至当选仍未辞去职务,据选罢法第13条之规定:现任文职或军职之官吏,应于选举前五个月前辞职。而现任国立大学校长或公立中等学校之校长均为现行选举法上所称之官吏。2.何梅志与承德县选举事务所勾结,复假权势操纵,学生因无选举权证,竟冒名妇女会会员,在中山镇投票,并用女中学生进入选举场内宣传,复充任代书人,以图为之拉票,虽经各投票所令其出场,实已构成利用职权,威胁选民之行为。热河省高等法院判决何梅志确实未于期限前辞职,当选立委无效,由王者宾递补”。天津《大公报》,民37年5月12日,2版
- “何梅志,号默志,热河丰宁人,热河职业团体当选,女,35岁”。《国民大会纪念册》,首都中央日报社,民国36年1月,第24页
- 《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第四编战时建设二》,中国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党史委员会,民国77.10,第18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