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1972年国际条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英语: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英语:World Heritage Convention),是于1972年11月23日签署的国际条约,该条约建立了旨在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世界遗产名录,并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以执行公约内容。该公约于1965年至1972年完成制定。
公约的英文版条文 | |
签署日 | 1972年11月16日–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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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地点 | 法国巴黎 |
生效日 | 1975年12月17日 |
生效条件 | 20国批准 |
批准者 | 195个(191个联合国会员国,以及库克群岛、圣座(梵蒂冈)、纽埃和巴勒斯坦国) |
保存处 |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秘书处 |
语言 | 阿拉伯语、英语、法语、俄语和西班牙语[注 1]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条约原文 | |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该公约定义了可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明确了各国政府识别潜在文化和自然遗产并加以保护、保存的职责。签署国承诺保护其领土内的世界遗产,并定期报告其保护状况。公约还规定了世界遗产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
该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英语:General Conference (United Nations))上通过,并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主席荻原彻和总干事勒内·马厄(英语:René Maheu)于1972年11月23日签署。该公约保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档案中[2]。
1954年,埃及政府决定建造阿斯旺水坝,估计落成后的水库将淹没尼罗河谷的大片区域,包含古埃及和古努比亚的文化宝藏。1959年,埃及和苏丹政府请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协助他们保护和拯救濒临灭绝的古迹和遗址。1960年,UNESCO发起拯救努比亚古迹国际运动(英语:International Campaign to Save the Monuments of Nubia)。这一呼吁促成数百个遗址的挖掘和记录,数千件物品的恢复,以及几个重要寺庙搬迁到地势更高的地方,其中最著名的是阿布辛拜勒神庙和菲莱神庙。该活动耗费8,000万美元(相当于2020年币值的2.5亿美元),得到了50多个国家的支持,并成功带动了其他维护活动,例如意大利的威尼斯及其潟湖、巴基斯坦的摩亨佐-达罗、印度尼西亚的婆罗浮屠。该活动的成功促使UNESCO与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共同起草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公约草案[2][3]。
1965年,美国举行白宫会议(英语:White House conference),倡议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联合保护,呼吁设立“世界遗产信托基金”,以保护世界上珍贵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迹,供全世界各地的民众、未来的子孙使用。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UCN)在1968年也提出了类似的建议,并于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中提交讨论[2]。
在UNESCO起草的公约草案的基础上,有关各方最终商定了一份单一文本。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英语:General Conference (United Nations))上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同年11月23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主席荻原彻和总干事勒内·马厄(英语:René Maheu)签署了该公约[1]。1973年,美国成为该公约的首个批准国[4]。该公约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后,于1975年12月17日生效[5]。
1976年11月,世界遗产公约第一次缔约方大会召开,此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以选出世界遗产委员会的成员国,并确认每个缔约国需要向世界遗产基金捐款的金额[6][7]:53。第一次缔约方大会选举了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通过了《世界遗产公约工作指南》。次年(1977年),该公约在第40个国家批准后开始实施[8],第一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召开[9]:81-82。之后,在1978年的第二届世界遗产委员会上,厄瓜多尔的加拉巴哥群岛等12个项目被登记为第一批世界遗产[9]:84。
该公约共有38条,分为八个部分[1]。
第一部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第1-3条)定义了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根据该公约,文化遗产包括:[10]
-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自然遗产则包括:[11]
-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二部分: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第4-7条)确立了缔约国政府将“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的责任[12],并要求缔约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包括建立机构、发展研究、采取法律和财政措施[13]。条文也强调尊重所在国主权,同时承认文化和自然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要求国际社会合作予以保护[14]。
第三部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8-14条)决定建立世界遗产委员会[15],并规定委员会的职责[15]和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16]。条文要求委员会根据缔约国递交的清单建立《世界遗产目录》,并说明了该目录制定程序[17]。条文还明确委员会应处理国际援助的申请[18],并与UNESCO、ICCROM、ICOMOS、IUCN合作[19]。
第四部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第15-18条)决定设立世界遗产基金,并规定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方式[20]。条文要求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以相对UNESCO的分担金的1%额度为上限[21][22]。
世界遗产基金于1977年成立,世界遗产基金在2024—2025两年期的经费为580万美元,另外还有40万美元用于向处于紧急危险(例如由于火灾、洪水或战争)的场所提供紧急援助[23]。2000年,负担分担金的前几名国家是日本680,459美元、意大利200,246美元、英国187,507美元、加拿大100,626美元、西班牙95,428美元、荷兰60,098美元、澳大利亚54,600美元、瑞士44,747美元、比利时40,664美元、阿根廷40,610美元等[22]。
第五部分: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第29-26条)详述了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形式[2],仅限于已列入或可能列入《世界遗产目录》的财产[24]。援助的形式包括研究、提供专家和技术支持、培训工作人员、提供设备以及提供贷款和无偿补助金[25]。
第八部分:教育计划(第27-28条)要求缔约国通过一切适当手段,增强本国人民对世界遗产的认知[2][26]。接受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的作用[27]。
第八部分:报告(第29条)要求缔约国定期报告其世界遗产的保护状况,包括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和采取的其他行动,并详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28][2]。
第九部分:最后条款(第30-38条)管辖《公约》的批准、生效和修订[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