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是以获取信托报酬为目的,以受托人身份进行信托投资的一类企业法人[1],其主要功能体现在资产管理、资金融通等方面。信托公司资产管理模式的多样性与广泛性成为了其不同于其他银行证券公司金融机构的特点[2]

历史

信托最早起源于英国的“用益制”,即委托人将自己的财产转移至受托人名下管理,而受托人则需要将财产所得收益最终转移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1]。此后数个世纪,受托人经历了“个人——官选个人——法人”的发展历程,其权利责任不断法律化,最终形成了现今信托公司的形态。

美国的信托公司最早出现在1822年,纽约州授予农业火灾保险和贷款公司受托人牌照,准许这家保险公司经营信托业务。首家美国专业信托公司建立于1853年。在19世纪末,美国的信托公司业务量已经超越了英国[3]。而由美国信托业研发的不动产投资信托(REITs)成为了现今全球信托业的主要业务。

日本在近代引进信托,然而其引进目的更多在于资金融通。二战后,日本信托业逐渐形成了先进的寡头垄断格局[4]。这些公司研发出了一些新生的信托业务与产品。

中国最早的信托公司出现于1921年的上海。由于二战的影响,中国信托业曾经在战时出现过短暂的繁荣。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由于高度的计划经济,信托业在制度上遭到废弃。改革开放开始后,信托业务逐渐得到恢复。在中国大陆,曾经一度出现了600余家信托公司。经过数次清理整顿以及法律的修订,现今中国大陆拥有信托公司66家,主营业务也从粗放的类信贷业务转向了全面资产管理[5][6]

主营业务

  • 不动产投资信托
  • 资产管理
  • 资产托管
  • 资产证券化
  • 私募基金
  • 企业年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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