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拉德·弗雷德里克松·德维特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赫拉德·弗雷德里克松·德·维特(荷兰语:Gerard Frederikszoon de With、荷兰语:Gerrid Fredericxsen de Witt[注 1]、Frederik de Wit[2]:XV,?—?),荷兰东印度公司第二任台湾长官(1625年9月19日—27年6月28日)。[3]担任驻明通商司令官,曾指挥留日汉人郑芝龙海盗集团率领中国帆船悬挂亲王旗从事私掠截击与马尼拉、澳门(当时为荷兰的交战敌国西班牙、葡萄牙控制)进行通商船只的任务[4]。1625年9月14日,前任长官宋克在大员湾入口发生船难,17日去世,大员评议会19日推举司令官德·维特代理长官职务。[1]:386v公司派任的次任长官纳茨于1627年6月28日抵台就任后不久即出使前往日本,德·维特续代理至1627年底。他代理长官任职期间,延续前任长官暗中刁难日商、禁止留日汉商的政策,1625年曾向日本江户幕府颁照许可来台贸易的朱印船征税遭拒,于是没入从明国购入的生丝货品,1626年日人向公司借用戎克船到泉州运回货物,均遭到拒绝,引起日人强烈不满,引发1627年新港社理加向幕府献台事件、1628年滨田弥兵卫事件。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