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足理由律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充足理由律 简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经典逻辑 [1] [2]只明确的描述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三个基本公理。“充足理由律”是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3] [4], 并由德国哲学家亚瑟·叔本华在1813年发表的博士论文《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英文: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中进一步阐述[5]。 叔本华还将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并列,把它看成经典逻辑的第四个思维规律公理。
充足理由律 简述为:任何判断必须有(充足)理由。古希腊亚里斯多德的经典逻辑 [1] [2]只明确的描述了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三个基本公理。“充足理由律”是由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提出[3] [4], 并由德国哲学家亚瑟·叔本华在1813年发表的博士论文《论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英文:On the Fourfold Root of the Principle of Sufficient Reason)》中进一步阐述[5]。 叔本华还将充足理由律和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并列,把它看成经典逻辑的第四个思维规律公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