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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概念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共有(英语:concurrent estate、德语:Miteigentum、意大利语:Comunione)或称共同所有权,相对于单独所有而言,意指数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权,此数人称为共有人,该物称为共有物。若共有人所共有者为权利等无体财产权(例如债权)时,则为准共有。共有按形态又可分为分别共有和公同共有两种,日耳曼法上尚有村落共同体之共有型态称为总有,不过现已不存于法律规定之中。原则上,单独所有物之所有权为较单纯且不易生纷争之所有型态,因此共有关系并不被乐见其长久存续,而各国法律之规定也多倾向尽可能消灭共有关系,使物回复单独所有之型态。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2年3月20日) |
分别共有是共有的基本型态,大多数的共有关系均属分别共有,是指数人就其应有部分(俗称持分,是分别共有的基础)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分别共有是罗马法的共有型态,其特色在于将完整的所有权分割为应有部分而分属数人所有,因此应有部分即是“部分的所有权”,与完整所有权只有量的区别,而本质上并无不同。所以共有人自得将自己所有之应有部分任意处分、让与他人。
公同共有(又称合有)是指依法律规定(例如继承)、契约(例如合伙)或习惯(例如祭祀公业),有一定公同关系之人,基于此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权。公同共有的基础是公同关系,例如继承关系、合伙关系或祭祀公业派下关系,也因此公同共有并无应有部分的概念,不过由于各共有人在公同关系中仍然有一定持有的比例,例如继承的应继分、合伙的股份或祭祀公业的派下房份(或称派下权、阄分),因此仍有潜在的应有部分(实务上也称为公同共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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