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權利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保护个人的自由不受政府、社会组织和私人侵犯的一类权利。它们确保一个人有权不受歧视或压制地参与社会和国家的公民和政治生活。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1年10月12日) |
本条目正在进行条目质量提升。详情请阅读讨论页或条目质量提升计划。 |
公民权利包括保障个人的身心完整、生命安全;保护免受基于性别、种族、性取向、国籍、肤色、年龄、政治派别、种族、社会阶层、宗教和残疾等理由的歧视[1][2][3];还有个人权利,如隐私和思想自由、言论自由、宗教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和迁徙自由。
政治权利包括法律方面的自然公正(程序公平),如被告人的权利,包括公平审判的权利;正当法律程序;寻求补救或法律救济的权利;结社自由、集会自由、请愿权、自卫权、选举权等公民社会和政治参与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是国际人权的原始和主要部分。[4] 它们构成了 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一部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构成了第二部分)。三代人权说认为这组权利是“第一代权利”,而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说则认为它们一般都是消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