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裂国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罪名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2]。
提示:此条目页的主题不是煽动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刑事罪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本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与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