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副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级别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国家级副职,通称“副国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2高级别的领导干部,与国家级正职(正国级)合称为党和国家领导人。副国级的职务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政协等正国级单位的副职领导人,以及国家最高监察和司法机构(均为副国级单位)负责人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1]。而负责领导司法机关的中共中央政法委为正部级单位,但因为需要领导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两个副国级单位,自1980年复设以来一直由副国级领导人兼任。中共十六届至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时由正国级领导人兼任。
国家级副职一词最早出现于200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除现任国家级副职领导职务外,中国官方从未正式明确历史上所有的国家级副职职务名称,故仅能从官方报道的口径中推断历来的副国级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