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点协议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十八点协议是一个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联邦谈判前由由砂拉越所提交的一分含有18个重点的协议。此协议是参考砂拉越白人拉惹统治之九大基本原则,既1941年砂拉越宪法[1][2]。 一个以卡梅伦·科博德(Cameron Cobbold)为首的科博德委员会被任命协助草拟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其中,马来亚联合邦的代表为副首相敦阿都拉萨[3][1][2] 。北婆罗洲也提交了一分相似的备忘录——二十点协议。
十八点协议是一个1963年成立马来西亚联邦谈判前由由砂拉越所提交的一分含有18个重点的协议。此协议是参考砂拉越白人拉惹统治之九大基本原则,既1941年砂拉越宪法[1][2]。 一个以卡梅伦·科博德(Cameron Cobbold)为首的科博德委员会被任命协助草拟1963年马来西亚协定。其中,马来亚联合邦的代表为副首相敦阿都拉萨[3][1][2] 。北婆罗洲也提交了一分相似的备忘录——二十点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