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条目介绍的是香港的刑事罪名。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罪名,请见“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英语: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是一项香港的刑事罪名,是交通意外的司机有机会被指控的刑事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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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7月1日起,“鲁莽驾驶”和“鲁莽驾驶引致他人死亡”分别被“危险驾驶”和“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所取代。[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