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的种族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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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绝种族系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这是《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下文简称“《公约》”)为种族灭绝下的定义。种族灭绝英文“genocide”一词最早由拉斐尔·莱姆金在1944年提出。《公约》中列举了构成种族灭绝之行为:“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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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序言写道:“灭绝种族系国际法上的一种罪行,违背联合国的精神与宗旨,且为文明世界所不容,认为有史以来,灭绝种族行为殃祸人类至为惨烈, 深信欲免人类再遭此类狞恶之浩劫,国际合作实所必需。”[1]
界定任何历史事件是否构成种族灭绝并非易事,其可能仅为犯罪或非人道的行为。几乎每一起被指控为种族灭绝的案件中,由于观点和立场的不同,对于事件细节和事件解释都会存在激烈的争议,甚至于对事实的描述也可能大相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