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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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法(英语:competition law;在日本又称为独占禁止法,亦被称为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是一种法律,透过规范企业的反竞争行为,以达成促进或维持市场竞争之目标[2][3]。竞争法可透过公法或民法程序执行[4]。
在韩国与日本,竞争法禁止某些财团类型。竞争法在许多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包括印度)里被认为是一种刺激经济成长的工具。亦有部分推测,竞争法解决了一些问题,如以色列的货币问题,或印尼缺乏有效机构与法规的问题。此外,竞争法促进中国大陆与印尼内部的公平,以及越南的国际整合[2]。
竞争法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5],在中国大陆与俄罗斯称为反垄断法[2],在台湾称为公平交易法[6],在香港称为竞争条例。过去,亦曾在英国与澳洲称为交易行为法(trade practices law)。现在,澳洲修正交易行为法为竞争与消费者法。
竞争法的历史可追溯至罗马帝国时期。市场商人、公会及政府的商业行为总会受到审查,有时还有严厉的制裁。直到20世纪,竞争法变得全球化[7]。竞争规范两个最大且最有影响力的系统为美国反托拉斯法及欧盟竞争法。世界上各个国家与地区的竞争主管机关已形成跨国的支援与执法网络。
现代竞争法历来于国家层面上演进,以促进与维持主要在国家领土范围内之市场的竞争。国内竞争法通常不会涵盖跨国境的商业活动,除非在国家层面上有着重大的影响[3]。国家可能允许在竞争案件上依据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的域外管辖[3][8]。国际竞争的保障由国际竞争协定所管螛。1945年,在采行1947年所订关税暨贸易总协定(GATT)之前的协议期间,“国际贸易组织宪章”提出了有限的国际竞争责任。这些责任并没有被纳入GATT之中,但于1994年,GATT多边谈判乌拉圭回合的决议里,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了。“建立WTO协定”(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TO)里包含了一系统有关特定产业内各种跨境竞争议题之有限度的条款[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