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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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政府公文中,台湾地区居民[1][2][3](简称台湾居民[4],英语:Taiwan residents)指居住在台湾地区(中华民国政府实际控制区域)的中国公民(中华民国国民)。其法律地位与管理方式与香港居民及澳门居民相近,故三者合称为“港澳台居民”[1]或“港澳台地区居民”[3]。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其一个中国原则,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将台湾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在法理上认定台湾居民为中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5],中华民国自1949年起已经消灭,拒绝承认中华民国与中华民国国民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习惯中,“中华民国”等为禁用词,使用“台湾同胞”、“台籍人士”等词语称呼,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首次使用“台湾居民”一词,其后在很多涉及台湾的规范性文件中沿用。该词汇的使用情况,与“台湾同胞”、“台籍人士”类似,但不完全相同[6]:42,其概念与实际控制台湾地区的中华民国政府定义的,有台湾地区户籍的中华民国国民有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