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议,又参与议政参与集议,法政事务术语,源自秦汉公卿集议有关朝臣参与讨论君主决策的体系,后转变为中国古代以来东亚政府机关内一种辅政官职。后期一般而言,该官位通常为辅佐主官或从官的高级官员,而未有相当于中央层面参政立法的职权地位。与通常参议一意有所区分。

概念源起

源自秦汉臣属参议的朝廷体系,在发展至唐代时,参议官臣必须“先奏请议”,呈上集议议题由皇帝批准,必须获皇帝颁下召开集议的诏书方能参议:“诏下尚书省集公卿议”、“敕令公卿以下集议”等[1]即为此类。据学者研究唐代一百三十余例集议,不足五分之一系由宰相组织,更多则由尚书省或相关专门机构组织,有些在诏令中表述的十分明确[2],如“敕旨:宜付所司,集百寮参议可否闻奏”[3]

参议扩延至立法,则是伴随了律学家私人著述为立法向朝廷官臣集体撰定为立法的转变;齐武帝永明七年(489)“诏狱官详正旧注”,由尚书删定郎王植负责撰定立法文本,而在其完成工作后,朝廷还有召集公卿八座[4]“参议考正”——相当一种临时性立法审议机构,而这个参议立法体制在时期也得到一定延续[5]

削权官制化

宋朝所设“参议官”,或名“参议军事”,是都督制置使招讨使宣抚使安抚使、镇抚使等属官,仅担当军事参谋,而地位也相较低于参谋官;南宋初年时,在修政局等亦设有参议官。元世祖中统元年(1260)时,在中书省设参议,为掌管左右司文牍的单一职位,属中书省参佐官首领,秩正四品[6][7]

后期演变

中国与台湾

明清

中国朝代官制之一。明代在布政使下设左右参议,以分领各。清初沿置,也在布政司、通政司设参议,品等约为正四品,乾隆时废。又明清于通政使司亦设参议一职,为通政使之佐官。清末施行新官制时,在各的左右丞下亦设左右参议,负责审议有关部务的法令[8]

中华民国

清至中华民国时,弼德院等中央各部和高等军事机关都有设该职,由其长官委任,非定制[7]。在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时期,中央及各省均有此职,由其主官任意委派,均系闲差[8]。犹同于后设参事

现代于中华民国台湾,各级政府机关仍设有参议一职,如总统府行政院、各直辖市)政府等,主要功能亦为辅佐机关首长推行政务,性质近似于资深幕僚顾问。就行政院编制而言,参议为简任官等,列第十职等至第十一职等。

东亚其他地区

日本

日本同样设参议一职,无固定位阶,属于令外官。从大宝2年(702年)5月21日开始设立该职位,一直维持到明治时期。

朝鲜半岛

朝鲜王朝施行一府六曹制,在六曹中皆设有参议之职,官阶为正三品,位居判书参判之下,与判书、参判并称“堂上官”或“三堂上”。

参见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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