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释字第603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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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释字第603号解释于中华民国94年(2005年)9月28日作成,是大法官就隐私权保障做成的指标性解释,其核心争点在于政府于换发身份证时,得否强制人民捺取指纹,大法官先于同年6月以释字第599号解释做成暂时处分,再于本释字宣示国家不得强迫人民捺取指纹。
Quick Facts 释字第603号, 争点 ...
释字第603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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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点 | 户籍法第8条第2、3项捺指纹始核发身份证规定违宪? |
声请日期 | 2005-06-06 |
公布日期 | 2005-09-28 |
关系人 | |
声请人 | 赖清德等八十五位立法委员 |
主席 | 翁岳生 |
参与大法官 | 城仲模、林永谋、王和雄、谢在全、赖英照、余雪明、曾有田、廖义男、杨仁寿、徐璧湖、彭凤至、林子仪、许宗力、许玉秀 |
相关法条 | |
中华民国宪法第22条 | |
户籍法第8条[注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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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大法官于释字第293号解释即已明确使用隐私权一词、但直至释字第585号解释及本释字才确立了隐私权是以《中华民国宪法》第22条概括条款为依据,并在本释字中确立了其保障之范围包含资讯自决权,亦即人民对其资讯有权决定是否、及在何种范围内、于何时、以何种方式、向何人揭露之决定、知悉与更正权,并强调政府干涉人民隐私时,目的应明确且禁止目的外之不当使用,尤应以适当之保护措施避免资讯外流之风险,是台湾隐私权发展的重要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