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姆·克劳法
美国种族隔离法律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吉姆·克劳法(英语:Jim Crow laws) 1876年至1965年间美国南部各州以及边境各州对有色人种(主要针对非洲裔美国人,但同时也包含其他族群)实行种族隔离制度的法律。这些法律上的种族隔离强制公共设施必须依照种族的不同而隔离使用,且在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下,种族隔离被解释为不违反宪法保障的同等保护权,因此得以持续存在。但事实上黑人所能享有的部分与白人相较往往是较差的,而这样的差别待遇也造成了黑人长久以来处于经济、教育及社会上较为弱势的地位。
1865年至1876年的重建时期,联邦法律为南方的自由黑人提供一定程度的民权保护。重建时期结束后,南方各州政府、立法机构及法院重新被南方白人所掌控,一系列吉姆·克劳法被通过,扩大用来隔离其他非白人种族。 例如1930年代的匹兹堡,白人将非裔美国人拖出公用游泳池,除非他们出示没有得病的健康证明;一个世代后,1950年代洛杉矶的一些拉丁社群中,墨西哥裔美国人只能在星期一(当时称为墨西哥日)游泳,之后泳池会把水排掉重新注水只供白人使用[1]。
1945年后,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兴起,民权团体用联邦法律来抵抗吉姆·克劳法。例如著名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局案”(1954年),由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领导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决,九位大法官一致同意终止了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2][3]而后,沃伦法院进一步在不同案件中逐步废除了吉姆·克劳法,主要包括亚特兰大之心汽车旅馆诉美国案(英语:Heart of Atlanta Motel, Inc. v. United States)(1965年)。而美国国会也在1964年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及《1965年投票权法案》,禁止法律上有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吉姆·克劳法在法律层面上正式走入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