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诉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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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乃论(德语:Antragsdelikt;英语: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又称亲告罪、告诉才处理、不告不理,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术语,指的是某一些刑事案件中,必须要有被害者提出告诉,国家才会追究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罪责;反之,非告诉乃论(或称“非亲告罪”)则是指刑事侦查、起诉是由侦查机关主动发起,起诉与否操之于检察官的侦查结果,而不取决于原告的意思表示。因此,告诉乃论之罪允许告诉人撤回告诉,从而发生“公诉不受理”的法律效果;亦即,倘若检察官在欠缺告诉的情形下提起公诉,法院将会以“欠缺起诉条件”为由驳回起诉。
刑事诉讼存在“公诉”与“自诉”两种模式,前者是由检察官代表国家起诉被告,后者则是由被害人自行对被告提起诉讼。在中华民国法律体系,告诉乃论与非告诉乃论只是起诉条件的差异,所适用的诉讼程序并无不同;因此台湾民间惯以称呼的“公诉罪”并非正确的法律用语,法律上并不存在此种类型的罪名,其所意指的其实是“非告诉乃论之罪”。
不论是告诉乃论或者是非告诉乃论之罪,假设双方达成和解,如果只是私下和解,有时候被害人之后又向司法机关提告,因此如果确实有达成和解的意思,仍建议循正式方式,签署和解协议,以避免日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