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

元朝时期的法定民族阶级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百科全书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元朝期不同民族享有相对礼遇或相受限的不同利形成阶级制度的概括,其分主要呈在元朝的科举以及部份法治制度的行上[1]认为其待遇大致根民族被征服的先后,在位的排序先蒙古族色目人南人四等;蒙古族在当时称为“国[2],色目人泛指以西域人主、非其的各族人,人是指曾在金朝管治下的汉族女真族契丹族等各族臣民,而南人多指曾在南宋管治下的族及其他南方少民族等各族臣民[3]

概括认为元朝的蒙古贵族以民族阶级的统治者,维护国治而推行向民族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而史界在研究元代民族及关系、相政策的施及实际议题上有多种见[3]。有即使被排到最下的南人并没有遭受到特别残酷的虐待[4],有说“四等人制词实际不存在元代官修政元典章》中,亦法令布,认为元朝并没有就四等人阶级制度做和系的成文定,亦四等人的提法,只是在一些具政策中,体现民因族而受到不同待遇,例如一些非蒙古人不准提拔至某些要位置以及不准有特定武器的定,但亦存在非蒙古人上高层阶级及在民间买卖武器的例外情[5];亦有元朝始奉行蒙古至上主待色目人,轻视汉人、尤其歧南人,目的是凸蒙古人之越地位,并压制被征服各族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