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
元朝时期的法定民族阶级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 百科全书
四等人制,是近代部分学者对元朝时期不同民族享有相对礼遇或相对受限的不同权利形成阶级制度的概括,其分类主要呈现在元朝的科举以及部份法治制度的实行上[1],认为其待遇大致根据民族被征服的先后,在优先顺位的排序先后为蒙古族、色目人、汉人、南人四等;蒙古族在当时称为“国人”[2],色目人泛指以西域人为主、非其余三类的各族人,汉人是指曾在金朝管治下的汉族、女真族、契丹族等各族臣民,而南人则多指曾在南宋管治下的汉族及其他南方少数民族等各族臣民[3]。
该概括认为元朝的蒙古贵族以少数民族统治阶级成为全国的统治者,为了维护国家统治而推行倾向民族压迫和民族分化的政策。而史学界在研究元代民族及阶段关系、相关政策的实施及实际情况等议题上有多种见解[3]。有学者说即使被排挤到最下层的南人并没有遭受到特别残酷的虐待[4],有学者说“四等人制”一词实际上并不存在于元代官修政书《元典章》中,亦无相关法令颁布,认为元朝并没有就“四等人”的阶级制度做过明确和系统的成文规定,亦没有“四等人”一词的提法,只是在一些具体政策当中,体现出国民因族属差别而受到不同待遇,例如一些对非蒙古人不准提拔至某些机要位置以及不准拥有特定武器的规定,但亦存在非蒙古人当上高层阶级及在民间买卖武器的例外情况[5];亦有学者说元朝始终奉行蒙古至上主义,优待色目人,轻视汉人、尤其歧视南人,目的是凸显蒙古人之优越地位,并压制被征服各族群[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