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通制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大元通制》[1]是元朝的法律之一。 《大元通制》是继《至元新格》之后元朝政府颁布的第二部法律,内容包括了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之前元朝历代帝王发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一系列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 《大元通制》大部分已经失传,目前只有条格的一部分幸存于世,名为《通制条格》,《通制条格》内容包括元太宗六年(1234年)[2]到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80多年间元朝官方颁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史实多为《元史》所不载。
《大元通制》[1]是元朝的法律之一。 《大元通制》是继《至元新格》之后元朝政府颁布的第二部法律,内容包括了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之前元朝历代帝王发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一系列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 《大元通制》大部分已经失传,目前只有条格的一部分幸存于世,名为《通制条格》,《通制条格》内容包括元太宗六年(1234年)[2]到元仁宗延祐三年(1316年)80多年间元朝官方颁布的关于法律方面的圣旨条画、律令格例以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汇编,史实多为《元史》所不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