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英语:Student Council)是学生自治组织的一种,有其相关的组织章程与其法规。一个学校通常只有一个学生会,有些有日夜间部的学校,则可能有专属日间部与夜间部的学生会,总之,学生会在实质意义的层级上高于校内所有学生自治组织(例如班会等),该校若有某个学生自治组织的组织章程(或法规)与学生会的组织章程(或法规)相抵触,则视同无效。学生会的成员主要由该校学生所组成,其内部架构通常有正副会长(或正副总干事)、干部、秘书公关、设备、学生权益、财务等部门;顾问可能有教师校长、前任会长、校友、会计师律师等。

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学生会大楼
爱丁堡大学学生会大楼

组织分类

合法组织

此学生会经过校方及全校学生的认可,有属于该会的组织章程,为全校学生经由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亦有可能,成员与干部由校方指派,且某些学校的态度强硬,认为学生会对于校方的决策及发展,有义务要正面表态支持,且学生会对学生所收取的会费及财产的动用都须经由校方同意,但在大学法里是属于不可行。因为学生会的所有法律赋予的权利都应是自主且不需官方审核通过。

异议性组织

未经校方认可的组织,成员可能是由学生自行民主选举产生,活动的目标是为其学生的自治的放宽及保障学生福利而抗争,称为学生运动,简称学运。某些学生运动,例如台湾的野百合学运不符合本项,因为其学运的目的是为争取学生对国家政治参与的权利及诉求某些政治诉求的完成。

学生活动中心

部分大学学生会之前身为学生活动中心[1],学生干部为经选举当选之正副总干事以及由总干事任命之执行秘书、各部部长等。学生活动中心下辖各系学会总干事及各社团社长,在训导处(今学生事务处)指导下,协助校方举办学生自治活动。目前台湾已无大学学生活动中心为名之学生组织。

各地发展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的中、大学一般都设有学生会。大多数学校公开选举学生会成员和干部,而其中最高职位一般为学生会主席。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学生会主席一般会兼任团委副书记、团总支第一副书记职务,以或得团学合一的集中权力;也可能兼任党支部书记、党支部副书记职务,以实现对学生会的绝对领导

中国大陆学校的学生会一般负责组织各项活动,参与学校的部分政务工作和建设,有些学校的学生会亦会负责监督在校学生的言行举止、检查环境卫生,学生会一般接受学校学生工作相关部门的领导和政治辅导员业务指导。以下为中国大陆高等学校一般情况下设置的学生机构:

More information 议事团成员, 职务 ...
议事团成员 职务 兼任团委团总支)职务 级别待遇
主席、主任、副主任、常务副主席、副主席 校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 第一副书记 主席级
学生代表大会主任
学生代表大会副主任
学生代表大会副主任
校学生会常务副主席 副主席级
校学生会副主席
校学生会副主席
办公室、部、发展研究中心 办公室主任 正部级
办公室副主任 副部级
部长(中心主任) 正部级
副部长(中心副主任) 副部级
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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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

大专院校

因《大学法》第33条第二项规定,台湾所有大专院校都有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其中各校仅有一个学生会定位为一级学生自治组织,以全校学生为学生会之当然会员,并代表全校行使学生自治权力。《大学法》所定义的学生自治组织并非一般学生社团,《大学法》也规定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大学法》第33条第三项又规定,“学生为前项学生会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依学生会请求,代收会费。”学生会亦有要求学校代收学生会会费之权利,使全校学生具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2]。惟依同法《施行细则》第26条,校方或学生会不得因学生未缴交会费而认定为尚未完成注册程序。而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的大专院校改制评鉴亦将学生组织的自治程度列入考量。

学生会如同一个小型的国家组织,学生有权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学生相关事务的决策,如《大学法》第15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校务会议必须有不得少于十分之一由选举产生的学生代表出席。近年来,学生教师校方三者共同治校的概念兴起,学生会组织努力于校内定位以便学生会可以不受到校内单位局限权限而为会员们争取更多的福利努力。

台湾多数学生会普遍将其机关分设为行政(行政中心、干事会、内阁)、立法(学生议会、学生代表大会)、司法(学生法院、学生法庭、学生评议委员会)的三权分立架构,或理监事制的行政管理(理事会)、监察(监事会、监察会)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而学生会的顾问可能有教授、学务处课外活动指导组长、校长、前任会长及曾为学生会干部的同学、校友等相关人士。然而在台湾,学生会的内部成员广义有会员,学生议员或学生代表及学生会会长、行政团队干部及部员,而狭义的定义则不包括会员。

许多学生会之间除了交流之外,亦会在各种行动上进行跨校性的串联,进而发展成跨校性学生组织。目前全国多所大专院校学生会为台湾学生联合会的会员校之一[3]

高级中等学校

台湾的高中(普通高中、技术高中、综合高中)在2015年起依高级中等教育法需成立学生自治组织,通常称为“学联会”(学生联合自治会)。在法律规范以前,大部分的高中职都有成立类似学生会的组织,通常称为“班联会”“代联会”(班级代表联合会、班级联合会)、“学联会”(学生联合自治会),有时也称为“代联会”(班级代表联席会)[4]或学生自治干部,但缺乏法源授权,定位不明,组织往往多受到校方直接管辖或把持,而未达成学生自治的目的。

2016年6月时,立法院修正《高级中等教育法》第53条,增加第二项“学生为前项学生会当然会员。”,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代表着高中学生全部都成为学生会当然会员,高中学生会也成为学校唯一的全校性学生自治组织。

2018年8月30日,教育部订定《高级中等学校辅导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运作注意事项》,明定学生会或其他相关组织必须明定组织章程,并且要求正副会长(主席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名称)应由选举(直接、间接)产生。更明定学校应于必要范围内,补助学生会基本行政庶务支出及其他相关经费。

国中、国小

台湾的国中及国小为了让学生了解民主法治、训练自我管理能力,由学生事务处(训导处)举办学生自治市(乡、镇)长选举。当选的小市(乡、镇)长,可任命各局处首长,在校方指导下,举办各项活动[5]。但实务操作上比较偏向学生才艺竞赛的选拔。

 香港

香港的中学及大专一般都会设立学生会[6];至于香港有些小学也设有学生会[7][8][9],唯不如中学及大专般普遍。不少中学和大专的学生会都会与其他中学或大专组成联盟,如香港中学生联盟、香港联校学生会联盟和香港专上学生联会

 美国

美国的高中多设置以年级为单位的学生会,一般设有会长(president),副会长(vice-president),财务(treasurer)和书记(secretary),美宣+公关(historian) 五个职务,由年级学生选举产生。美国的大学学生会结构各异,每个大学都有各自的学生会架构。一般而言,美国大学的学生会都由民选学生代表组成,然后再在学生代表中选出学生会干部。一般而言,美国大学的学生会都不受到学校控制,且可以请校方代收学生会费。

 日本

在日本,学生会被称为学生自治会,意为学生自治组织,或生徒会,意为学生会。

相关条目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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