寮屋(英语:Squatter)在香港一般是指非法占用政府土地,或位于私人农地上的违契构筑物或临时居所,其建筑通常相当简陋,大多以铁皮及木板等搭建而成,所以又俗称铁皮屋、木屋;香港的非原居民村落只是寮屋区(squatter area:占屋)。
根据现行寮屋管制政策,在1982年寮屋管制登记中已登记的寮屋会获发寮屋编号,构筑物的位置、尺寸、建筑物料及用途如与1982年寮屋登记记录相同,便可获暂准存在(但其非法或违契性质不变),直至因发展计划、环境改善或安全理由而须予以清拆,或直至自然流失(例如构筑物无人占用或不再存在)而被取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