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义务主义康德主义(Kantianism)是由18世纪德国哲学家伊曼努尔·康德所提出有关人类道德义务的一套道德理论。康德义务主义时常用于当今的精神哲学知识论以及伦理学

伦理学

康德伦理(Kantian Ethics)是属于义务伦理学,注重于责任,而非感情结果。所有的行为应该遵照某种基础的原则,由此决定每个行为的道德标准。康德伦理创建于康德对于合理性的看法:极限程度的善行以及人类所拥有的理性

由此看法,康德建立了绝对命令来决定一个原则的善恶。透过思想实验来标准化一个原则:透过想像所有的人类都完全地遵守并执行该原则的后果,借此来判断该原则是否可接受。

例如:“杀死所有干扰你的人”并将这个原则标准化,你将会杀死许多人,且许多人将会杀死更多的人,世界中所有人将会把所有人杀的一个都不剩。因此这个原则是无法执行且不合道德理论的。

原则标准化(Universalizing a maxim)将会表示有效的原则,或者以下的矛盾

  • 矛盾观念:当一个原则被标准化后,如果世事无法正常执行,因此世界将被终止。反之如果一个原则不被遵守而导致世界无法正常执行,我们有绝对责任(perfect duty)。“不自杀”当所有人都不遵守,所有人都会死,因此我们有绝对责任来执行这个原则。
  • 矛盾意愿:当某人的原则标准化后,该原则并非其原本的意愿。矛盾意愿将带来非绝对责任(imperfect duty)。“帮别人修车”并非所有人可以遵守这个原则,仅有汽车技师可以,因此这是非绝对责任,人类并非总是要遵守。

康德主义注重于原则,用做事的理由批判一个人的行为的善恶。康德表示许多的常识符合他的理论。但他不认为没有理由的善行是真正的道德:“没有理由的”救起溺水的人并非好的道德的行为。

同时康德认为一个行为的结果不影响道德的标准,他的理由是:物质世界并不在人类的掌控之中,因此我们无法对已发生的事情负责。

绝对命令公式

  1. 把原则当作世界的规律来遵守。[1]
  2. 行动时对待人的方式是,不论是自己或他人,绝对不把人只当成手段,而永远要把人当成是目的。[2]
  3. 因此,所有理性的人必须把自己当作一位世界目标的立法者来遵守原则。[3]

参考资料

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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