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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强迫卖淫,像是俗称的逼良为娼,是指强迫手段要他人成为性工作者,是一种性剥削。多数是指使用非法的手段如暴力、恐吓等强制性剥削他人。甚至有些是把儿童掳走以进行性剥削。词汇“强迫卖淫”出现在国际人道主义公约中,但没有得到足够的认识,在应用中得不到持续。“强迫卖淫”指代一方当事人用胁迫的手段与另一方当事人卖淫。[1]这样就区别了性交易与强迫卖淫之间的区别,[2]开放社会基金组织称:“性工作是经过同意的成人行为,自愿买卖性服务并不是对人权的侵犯。”[3]
强迫卖淫是一种犯罪,因为它用胁迫的手段限制受害人的自由,进行了商业性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