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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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婚姻,又称逼婚,是指违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意愿促成的婚姻,是为一种侵犯人权的现象。与其对立的则是婚姻自由。
强迫婚姻不等同包办婚姻,强迫婚姻可以是拟结婚的一方强逼对方与自己结婚,过程中不涉及第三者如媒人、家长等。而有些包办婚姻是在当事人同意之下进行,不属于强迫。
强迫婚姻多通过各种手段胁迫当事人就范,胁迫手段可以是身体暴力、债务等经济压力或精神压力。一个当代的例子是阿富汗的塔利班政权,一些消息指出,塔利班有要求占领区民众将女童与未结婚的女性交出,并强行许配给圣战士做为妻子的作为,一些阿富汗的女性表示,自己宁可自杀也不要被强迫结婚。[1]
但亦有些强迫婚姻是因为习俗、宗教、法律等社会规范促成,例如未婚怀孕的男女为了自己或子女免受社会歧视而奉子成婚;一些地区的盛行收继婚、转房婚的习俗,女子在丈夫逝世后必须嫁给其丈夫的继承人儿子或兄弟、或男子被迫娶父兄的遗孀;有些地区的法律要求强奸犯和受害人必须结婚,否则双方皆要受罚等。而古代中国常常有政府限令百姓在一定岁数之前必须结婚的案例,到期不婚则由行政官员强行婚配,例如晋代时,晋武帝曾颁令女子满十七岁未婚交由长吏强制出嫁。一些君主制国家的后妃选纳制度,君主或政府有权从国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女性当中指定一或多名女性嫁给君主或王族为配偶,女方不能拒绝,否则会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