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同意
對進行性行為之同意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性合意表示性行为的参与者接受彼此的行为,是合意性行为的前提。没有得到当事人同意而与其进行性行为的情况可视为强奸或性侵犯[1][2]。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洛伊丝·皮诺这名学者表示社会的性态(sexuality)必须迈向更具沟通性的模式,使得同意更为明确清晰、更具有层次及客观;这令同意的内涵比起“同意就是同意”或“不同意就是不同意”更为复杂[3]。许多大学都开展了有关“同意”这件事的活动。相关活动和口号能有效地提高校园内对性侵犯等问题的关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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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拿大“同意是指……在没有利用信任、权力或权威,或受到强迫、威胁的情况下,对参与性行为的自主同意”[5]。同意可在任何时间撤销[6]。
自20世纪90年代后期起,便不断有人提出多种新的同意模式。当中又以“同意就是同意”等肯定式同意的发展为快速,比如霍尔对肯定式同意的定义:“对他人做了或提出了什么的自主同意;性的许诺;不论在意见还是情感上都对该段性关系表示同意”[6]。希克曼和穆赫哈德共同指出同意应为“对进行性行为的积极意愿之口头或非口头交流”[7]。在部分情况下,肯定式同意会因某些根本原因而不被视为有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