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悖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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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悖轨法(英语:Sodomy law)是一种把特定性行为定位为性犯罪的法律。此类性行为通常指肛交,有时其定义会被扩大到不能生殖的性行为,如自慰、口交等等[1][2][3]。根据威廉·布莱克斯通的《对英国法律的注解》(Commentaries on the Laws of English),性悖轨法被限定为“违抗自然法的可恶罪行”(abominable and detestable crime against nature)或一些类似的描述性用词。这种模糊不清的用语定义,使各种特定行为都能以这种名目纳入惩处范围之中。一些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家把男上女下位以外的性交姿势,基督徒和异教徒(犹太人、穆斯林)的性交行为,都视为违反自然法的性行为(Sodomy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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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其用词的定义而言,虽然这些法律的对象普遍适用于同性恋或异性恋,但是它往往被用来针对同性恋者。在美国一些州过去的性悖轨法之中,这些法律所描述的行为被具体化和并在法律中注以严格的定义,并只用来禁止同性间的行为,有时女同性恋也在性悖轨法的范围内,但是一般性悖轨法仍然是专门用来针对男同性恋的。美国的性悖轨法已经在2003年的劳伦斯控告德克萨斯州案中被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