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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政事务所,简称户所,是中华民国各地受理户籍登记及管理的机关[1],其业务有受理户籍登记与制发户口名簿、国民身份证、印鉴证明等。其主管机关为内政部与各直辖市、县、市之民政局(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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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户政事务所做为户籍资料基准的“户籍登记簿”保存地,故在全国各乡、镇、县辖市、区中均设有户政事务所,但在近年来在全国连线的电脑化“户役政资讯系统”建制完成后已经开始整并。
台湾的近代户籍制度于日本统治时期的1906年(明治39年)建立,并由警察机关管理。台湾总督府警务局在各下辖派出所中,联合当时各地的保甲制度,设有“保甲联合事务所”并聘请“保甲书记”执行户籍登记与管理作业。[3]
中华民国的户籍法是在公元1946年(民国35年)才在台湾首次开始实行,当时的户籍登记是由乡镇市区公所的户籍课办理,户籍管理则由警察机关负责。1969年(民国58年)因应动员戡乱时期法令,开始实施“户警合一”制度,将户籍课改为“户政事务所”,设于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下。动员戡乱时期终止后,各地户政事务所于1992年(民国81年)回归由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民政局(处)主管[4]。1997年10月全国连线的电脑化“户役政资讯系统”完成后,所有登记均改由电脑作业。因电脑科技发展以及2010年县市改制直辖市后之政府机关精简风潮,全国各直辖市、县、市开始将其辖内之户政事务所整并。
凡出生、死亡、结婚、离婚等涉及身份的变更,均属于身份登记的范围。此外,居民迁出原户籍地后三个月内,应至当地户政事务所申报迁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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