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批准为一国表示其同意接受条约拘束之方式之一。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4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1]至于各国如何践行批准程序,则依照各国有关规定。
批准为一国表示其同意接受条约拘束之方式之一。按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4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 (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1]至于各国如何践行批准程序,则依照各国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