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千年版权法
美國的版權法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数字千年版权法(英语: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DMCA)是一个美国著作权法律。它以刑事犯罪立法的形式禁止了受著作权保护(通常是受“数字内容权利管理,DRM技术控制”)的技术、装置或服务的生产与传播,以及绕过DRM本身的行为。此外,DMCA还加大了对于互联网侵权的处罚。1998年10月12日,美国参议院全票通过了该法,随后,时任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在10月28日签字使其正式成为法律。DMCA修订了美国法典中的第17条,延伸了“著作权”的范围,同时限制了在线服务提供商为其用户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Quick Facts 全名, 俗称 ...
全名 | 美国法典第17条修正案,为实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著作权条约”与“表演和录影制品条约”,以及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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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称 | 千禧年数码版权法 |
立法机构 | 第105届美国国会 |
生效日期 | 1998年10月28日 |
引用文献 | |
公法 | Pub. L. 105-304 |
法律汇编 | 112 Stat. 2860(1998) |
法典编纂 | |
修订法令 | Copyright Act of 1976 |
修订法编 | 5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Employees); 17 (Copyrights); 28 (Judiciary and Judicial Procedure); 35(Patents) |
创建章节 | 17 U.S.C. §§ 512, 1201–1205, 1301–1332; 28 U.S.C. § 4001 |
修订章节 | 17 U.S.C. §§ 101, 104, 104A, 108, 112, 114, 117, 701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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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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