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权利也称为数据库特殊权利,是因现有法律资源无法保护数据库制作者权益而提出的数据库权利保护模式,是在著作权法、民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外设立的一类知识产权。现在世界各国并未对数据库权利形成一致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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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声明。
国际大部分国家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凭借对内容的选择或安排”而构成“知识创造”(原创性门槛)的数据集和其他作品获得一样著作权保护,无论数据集内容本身是否符合著作权门槛。[2]数据库特殊权利是在数据库不符合著作权保护的条件下生效,只有很小一部分国家立法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