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同性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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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同性恋史以男子间的情欲而言,自中国很早以来就有所纪录,称之为男色或男风[1]。古代中国的史书即传有“美男破老、美女破舌”的说法,将美男与女色相提并论,用以劝谏君王离美色远谗言[2]。在春秋战国时期,弥子瑕与卫君分桃而食[3]、龙阳君向魏王泣鱼固宠[4],及至两汉时期汉哀帝不忍惊醒董贤断袖而起[5],这些事迹不但是当时士人藉以著书立说的事例,亦成为后世常用于诗词文章的男风典故。
明朝法律严禁官员狎妓,[6]清朝狎妓更是严禁的,[7]但狎男优可以通融,官吏可以招伶人陪酒唱曲。[8]著名中国古典小说《红楼梦》、《金瓶梅》对于当时好男风的现象同样有所描写,此外还出版专门叙述男男欢好性事的中篇小说集《宜春香质》、《弁而钗》、《龙阳逸史》,文雅赞美男风情谊的小说《品花宝鉴》。冯梦龙《情史·情外类》选录了历代的同性爱情故事,记载的人物上自帝王将相,下至歌伶市民[9][10]。但相较于男风,中国历史上关于女性间亲密情谊的记载较为隐密少见。大抵而言,古代中国社会对于同性之间的性行为或同性爱,没有像中古世纪和近代西方社会那样广泛而严厉的惩罚,对于同性情欲有赞赏之词,也有非议的言论[10][11]。
到了民国时期,“同性恋”一词和围绕在该词的医学理论从欧美引入,当时的中国知识分子受到全面西化思想的影响,逐渐促成对同性恋的社会污名。当时被译介至中国的西方性学家,包括赫希菲尔德、艾利斯、布洛赫、埃宾、佛洛伊德和卡本特(英语:Edward Carpenter)等人。在这些翻译作品中,不只有病理化的论述,也呈现了卡本特把同性爱当作一种高贵情感的观点,而在1920年代之后,赞颂同性之爱的论述变得愈来愈弱,负面观点的论述则占据了主流地位[12]。
在法律条文上,清政府1903年颁布的《大清刑律草案》、1912年北洋政府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刑法》和1979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都未专门针对同性性行为定罪[13]。尽管无法律明文定罪,在两岸分治时期,政府对于同性间情欲或性行为的管制手段仍真实存在,中国国民党政府时以“违警罚法”中的“游荡无赖或行迹不检”之条款予以盘查或拘留[14][15][16][17],中国共产党政府将之视为“刑法流氓罪”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其他流氓行为”,有可能被警察拘留或送处劳教,少数情况下也可能遭到法院判刑,此外也可能受到工作单位各种宽严幅度不同的行政处分或批评教育[18][19][20]。
1991年,中华民国政府终止动员戡乱废止“违警罚法”,警察权力逐步限缩[21][22]。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撤销了流氓罪,政府的管制才逐步放松。2001年,同性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医生组织中华医学会精神病学分会诊断手册名单中删除[23]。中华民国政府治下的台湾,在2003年举办第一次同志游行。香港首届同志游行为2008年,而遍及华人各地的“同志”一词,来自于1989年香港导演林奕华所筹办的首届香港同志电影节。2009年,中国大陆地区举办第一个同志自豪活动:上海骄傲周。由于官方对同性恋采取“不支持、不反对、不提倡”的态度,使得相关议题在中国大陆社会变得有些敏感和边缘化[24][25]。
2017年5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判决中华民国政府要保障同性伴侣婚姻自由之平等保护。2019年5月17日,中华民国政府治下的台湾通过保障同性婚姻的法案〈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并于同年5月24日施行成为亚洲首例。2023年9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判决香港特区政府有义务确立替代框架让同性伴侣关系获法律承认。
近年来,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逐渐紧缩言论空间和强化维稳监控体制,LGBT相关的公民活动和社会运动在中国大陆有遭到限缩的趋势。2020年8月13日,上海骄傲节团队宣布终止举办所有活动。2021年7月6日,多个大学LGBT相关社团的微信公众号遭关闭。2023年5月15日北同文化宣布停止营运[2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