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行政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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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行政协定(日语:日米行政協定/にちべいぎょうせいきょうてい Nichibei Gyousei Kyoutei */?),正式名称为根据美日安全条约第三条的行政协定(日语:日本国とアメリカ合衆国との間の安全保障条約第三条に基く行政協定,英语:Administrative Agreement under Article III of the Security Treaty between Japan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是根据《美日安全条约(英语:Security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a]第3条规定,为保证《日美安全条约》的实行以及驻日美军的权利,于1952年2月28日在日本东京签订的。条约于同年4月28日生效,于1960年1月19日被《日美地位协定》替代。[2]据此,美国可以在日本任何地方无限制地设置陆海空军事基地、日方不能进入美军基地调查[3];驻日美军享有有限使用日本的铁路、船舶、通信、电力、公共设施的权利;驻日美军、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日本享有治外法权,他们在日本国土上所犯的罪行,不受日本法律制裁等等。[2]协定正文有29条。
Quick Facts 根据美日安全条约第三条的行政协定, 签署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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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对日媾和条约》(即《旧金山和约》)、《日美安全条约》和《日美行政协定》的签署,标志着“旧金山体制(英语:San Francisco System)”的建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