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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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宪法》,又名曹锟宪法、双十宪法,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在1923年(民国12年)10月10日于北京公布的宪法。宪法由1912年-1913年国会议员选举选出的第一届国会议员组成“宪法会议”审议,经三读通过后由新当选的大总统曹锟公布施行。
Quick Facts 中华民国宪法, 概况 ...
中华民国宪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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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 |
司法辖区 | 中华民国 |
批准日期 | 1923年(民国12年)10月8日 |
生效日期 | 1923年(民国12年)10月10日 |
政体 | 共和制、总统制、单一制 |
政府架构 | |
政府分支 | 三权分立 |
国家元首 | 大总统 |
立法机关 | 两院制(国会:参议院、众议院) |
行政机关 | 国务总理领导之国务院 |
司法机关 | 最高法院 |
国家结构 | 单一制但有部分联邦制特色 |
选举人团 | 是(总统选举会) |
废除日期(英语:Repeal) | 1924年(民国13年)11月24日 |
初审机关 | 第一届国会组织宪法会议 |
起草人 | 第一届国会议员 |
签署人 | 宪法会议于北京通过 |
已取代 |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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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公布一年后,1924年(民国13年)10月冯玉祥率胡景翼、孙岳在北京发动甲子兵变(又称北京政变),随后在11月24日由段祺瑞公布的《临时政府制》所推翻,其大部分条款未能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