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以降低金融风险为目的的美国银行业监管法案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是一部对美国银行系统进行改革的法律,描述了1933年银行法分离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的四个规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依此法成立。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对投机采取一些控制措施[1]。它是由民主党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众议员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其内容比如允许联邦储备系统调节存储账号的利息,被1980年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禁止银行控股公司拥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规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取消[2][3]。
1999年被取消的规定,实际上取消了承担风险的投资银行与接受存储的商业银行的隔离,使得投资银行家可以成为商业银行的上司,因此造成利益冲突[4][5][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