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刑罚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死刑缓期执行,简称死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特有的刑罚,属于死刑的一种。死刑缓期执行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至五十一条而与死刑立即执行一并设立的另一类刑罚。但缓刑则是依据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而设立的一种刑罚的运用方式,仅可适用于拘役或刑期较短的有期徒刑两类刑罚。因此,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不是以缓刑方式运用死刑,而是处以单独的一类主刑。
大陆法系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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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阶层论 |
-构成要件该当性- 行为(作为 · 不作为) |
-违法性- |
-罪责(有责性)-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
参与论 |
正犯(间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谋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帮助犯) |
罪数论 |
-想像竞合-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
-实质竞合(德语:Tatmehrheit)-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
-法条竞合- |
刑罚论 |
-法定刑(日语:法定刑)- |
-处断刑- |
-宣告刑- |
-执行刑- |
保安处分 |
保护管束 · 驱逐出境 · 终身禁业 |
法律原则 |
罪刑法定原则 · 罪责原则 正当法律程序 · 比例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 平等原则 |
刑事诉讼 · 刑事政策 |
其他学说 |
四要件论 |
-犯罪主体- |
-犯罪客体- |
-犯罪的主观方面- |
-犯罪的客观方面- |
二阶层论 |
此条目需要更新。 (2015年8月30日) |
死缓是对罪行足够死刑者,在判处死刑的同时给予两年的缓期;与一般缓刑不同,死缓的缓刑期内,犯人仍需收押监禁。期间,受刑人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即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如果确实另有故意犯罪,经查证属实,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另行复核,方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没有规定任何仅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名。对死刑缓期执行之受刑人,除自宣告起两年内另有故意犯罪者以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亦禁止以任何其他理由而撤销缓期或执行死刑。而与之相对,仅适用于拘役与有期徒刑的缓刑,则可因受刑人违反非刑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而受撤销。
多数国家都有将死刑减为徒刑的司法程序,但都需要在判决之后按照个案情况(例如法庭推翻原判、或者受刑人狱中表现良好)决定。死缓则是在量刑宣告的时候就与“立即执行”的死刑区分开来,使之以减为无期徒刑为当然的后续情形。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两年缓刑期满时如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则此后纵使再次减刑,亦必须服刑至少二十五年;如缓刑期满时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则此后必须服刑至少二十年。[1]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判处犯人“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