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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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中的治外法权(英语:Capitulation[1];extraterritoriality[2];exterritoriality[3]; extra-territorial rights[4]),即一项免除在地法律管辖的情形,其通常为外交谈判所获得的权限。历史上该概念的体系基础,可溯源到起于罗马法的商法和海事法;而其始源体系的大多数条文约定,则来自十一世纪以降意大利城邦的实际运用[5]。1689年中俄订约互定被认为是中国治外法权之雏形,而有关体系的制度化,则以1843年及以后所订各种中外条约为准。[6][7][注 1]治外法权可以视为国际法秩序演化的一种反映。[1]该项概念原初是适用于个体,皆因历史上行使的司法管辖权通常是施加于社群,而非施于领土[8]:9。于现代,该概念也可部分地适用于实体处所,诸如赋予外交机构、外国军事基地或联合国机构等的豁免权。现代国际中三种公认的赋权形式,即涉及外国国家和政府首脑的个人和所有物,涉及外事使节及其他外交官的个人和所有物,以及处于公海的船只。在较狭义范围内,其也适用于在另一国领土上的访问军队,以及在外国领水内的军舰和公有船舶[9]: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