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检察长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在普通法适用地区,副检察长(英语:solicitor general,直译:总事务律师,中国大陆作副检察长,香港作法律政策专员,依照其在不同司法管辖区的不同职责又译作法务部长、副总检察长、律政厅副厅长等)通常为律政专员(law officer)的一种,作为司法管辖区政府在法庭诉讼中的首席代表。在拥有律政司(attorney general,或译作检察总长)的系统中,副检察长通常是该司法管辖区律政司的副手及排名第二的律政专员。副检察长可能会在法庭上向政府提供法律建议或代表政府参与诉讼(因司法管辖区而异,有时亦因同一司法管辖区的不同担任者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