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争议
有關注意力不足過動症本身、成因、診斷、治療的不同觀點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自1970年代开始,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DHD)疾病本身、其诊断及医疗在欧美就已经是有争议性的议题[1][2][3]。争议和临床医师、教师、政策订定者、家长及媒体有关。各观点对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认知差异很大,有的认为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是正常行为的范围内[4][5],也有的假定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是一种遗传疾病[6]。其他有关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争议包括对儿童用(合理剂量的)中枢神经刺激剂药物进行治疗[2][7]、诊断的方式,以及是否有过度诊断(英语:Overdiagnosis)或诊断不足的情形[7]。英国国家健康照护专业组织(英语:National Institute for Health and Care Excellence)(NICE)在2009年发表声明,声明中有提及目前存在的争议,也表示:目前的治疗及诊断方式都是依照学术文献中的主流学术观点为基础[8]。2014年时,基思·康纳斯(是早期推动美国大众认知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的人士之一),在《纽约时报》提出他认为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在美国有过度诊断的情形[9],不过同年有一篇经过同侪审查的医学回顾性文献,表明ADHD在美国成人种群中的诊断率低于实际的盛行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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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HD的诊断率在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种族及种群之间有着相当的差异,因此除了ADHD的盛行率外,可能也有其他因素影响ADHD的诊断[11][12]。部分社会学家认为ADHD是将“不常见且不被广泛接受的行为”医疗化的例子,也就是将一些以往认为和医学无关的学校表现问题,用医疗的方式来处理[1][13]。在美国,大部分的医疗人员认为ADHD是真正的疾病,至少在症状较明显的人身上是这样没错[13];而美国医疗人员之间仍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在那些较多数,症状较轻微的病症的诊断及治疗方式[14][15][13][9],另外一些争议是在于ADHD是否有过度诊断或是诊断不足的情形[16][17]。台湾在2016年7月时,因为ADHD是否要用药的争议,立法院举行过“ADHD之多元探讨公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