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外交
中國在清朝時期的外交策略概述 /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清朝初期,清朝政府与俄罗斯沙皇国政府签订了《尼布楚条约》,该条约中国称为平等条约,俄罗斯(含苏联时期)称为不平等条约(俄罗斯人认为《瑷珲条约》中收回了被中国人强占的失地)。俄国在清朝前中期被视为清朝唯一的“与国”而进行平等外交。有人认为,这一条约象征着中国现代化外交的开始。不过直到总理衙门成立前,除俄国以外的国家都是以中国与藩属国交往的概念来处理与外国的事务,并且在交往中竭力要求外臣服贴(如要求英使马戛尔尼向乾隆帝下跪而不是单膝跪地),与现代意义上的外交并不相同。[1]
随着清朝政府的管治失效,以及外国势力的到来,内部的纷争矛盾。以《南京条约》为开端,清朝开始与外国签署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这些不平等条约,或要求割地,或要求赔款,使得清朝由一个主权强大的帝国逐渐变为了一个割让、租借出若干小型殖民地的帝国。
清朝前前后后共和五十多个国家签订了近二百个条约。虽然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损失自身经济、版图利益的条约(如:《中英天津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但也有国家强盛时与外国签订的条约(如:《中俄尼布楚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