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精卫国民政府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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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精卫国民政府的行政区划虽然名义上统有华北政务委员会及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事实上仅直接管辖江苏、淮海[a]、安徽、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广东、中原[b]、福建等省份及南京特别市、上海特别市、汉口特别市[c]、厦门特别市[d]等特别市,再者,除了江苏、淮海、安徽三省的形势较为完整外,其他省区往往仅占有少数县;另曾设置浙东行政公署[e]、苏北行政公署[f]及苏淮特别行政区[g]等3个省级特区。华北政务委员会名义上管辖河北、山东、山西3省及北京(后改回北平)、天津特别市、青岛特别市;实际上尚管有河南省及江苏长江以北地区[h];后另设立华北政务委员会第一直辖行政区[i]及冀东行政公署[j]等2个直辖省级特区。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则管辖巴彦塔拉、察哈尔、锡林郭勒、乌兰察布、伊克昭等五个盟与察南[k]、晋北[l]两政厅,并先后设立厚和、包头、张家口等3个特别市,合计10个省级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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