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勋章、奖章和奖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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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勋章、奖章和奖状制度(葡萄牙语:Medalhas e títulos honoríficos),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于2001年设立。勋章、奖章和奖状是用以表扬在个人成就、社会贡献或服务澳门方面有杰出表现的在生或已去世的人士给予嘉许。
授予勋章、奖章和奖状是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专属权限,可在下列情况行使:
- 由行政长官主动行使;
- 由政府各司司长建议;
- 由政府其他主要官员建议;
- 由勋章、奖章和奖状提名委员会建议。
勋章、奖章和奖状提名委员会由最多十一名经行政长官以批示委任的委员组成,有关批示须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
委员会成员任期为四年,可连任。
主席由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