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官委议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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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官委议员制度是作为澳门立法机关立法会的三种结构的组成部分之一,其制度中的立法会议员在澳门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前由澳门总督直接委任,回归后则由澳门行政长官直接委任,另外两种结构则为直选以及间选。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须“大部分由选举产生”,意即澳门市民不能够普选立法会全部议席,亦因此立法会内存在着占有一定议席的官委议员,现时第六届立法会则由14名直选议员、12名间选议员及7名官委议员共33名议员组成[参1][参2][参3]。
官委议员制度最初的设计原意是让澳门总督以委任方式平衡立法会内华人与土生葡人的势力、牵制立法会的权力和保障葡萄牙自身的利益。澳门回归后,该制度在失去当初的设计原意下被保留,居于澳门整个政治体制的核心的行政长官得以利用该制度平衡立法会内各方势力及组成结构,以维持行政主导、行政与立法会互相配合的政治体制[参1];另一方面,由于立法会内21%议席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长官手中,故代表民意的立法会在某程度上成为了行政长官的“立法局”;此外,官委议员惯常在重要议题上立在民意的对立面,对每一次针对政府施政的动议投反对票,故官委议员在民间也被称为“保皇党”[参4][参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