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
维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是澳门主权移交后才出现的名词,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指所有司长,以及属于部门首长的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任免职务除由行政长官建议,还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
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是澳门主权移交后才出现的名词,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指所有司长,以及属于部门首长的廉政专员、审计长、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海关主要负责人。任免职务除由行政长官建议,还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批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