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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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条文所约束及规范,并且基本法规定司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法院和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检察院则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并且不受任何干涉。
此条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09年11月4日) |
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条文所约束及规范,并且基本法规定司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法院和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检察院则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并且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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